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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固條款

一.保證對象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代理銷售之日本Kawasaki大型重型機車在正常使用情況下於保證期間內發生故障,經本公司服務人員鑑定確實後,將負責免費維修,惟檢修拆換零件全數歸本公司所有。

二.保證期間
  1. 自新車領牌日起三年不限里程。
  2. 電瓶:自新車交車日起六個月。
三.本保證條款不包含事項:
A.不負責保證修理方面:
  1. 未按時定期保養或保養不當等人為因素造成的不良。
  2. 未依使用手冊之操作方法或超過限度(荷重、引擎轉速)使用所引起的不良。
  3. 使用非Kawasaki正廠零件或規格不符之零件所引起的不良。
  4. 使用非指定規格、級數以外之油品所引起的不良。
  5. 天災地變、事故及人力不可抗拒等所造成的不良。
  6. 不影響機能的官感現象(聲音、震動、滲油、外觀或電鍍部品自然褪色、金屬部品的生鏽等)。
  7. 在本公司指定經銷商以外修理所引起的不良及自行拆裝原廠零件造成之損害。
  8. 無法提出於本公司所屬經銷商之完整保養紀錄者。
  9. 正常消耗、磨耗之零件─如油品、燈泡、導線、火星塞、空氣濾清器、機油濾清器、冷卻液、電瓶、皮帶、鏈條齒盤、來令片、煞車碟盤、離合器片、油封、橡膠、O環、墊片、軸承、輪胎等等。
  10. 煤煙、鳥糞、銹化或氣候因素、硫磺、鹽份或化學藥品(液)等外來因素所引起的不良。
  11. 變更碼表里程或計數里程之相關部品損壞而未修復者。
  12. 自行改造、拆卸、加裝設備或擅自變更原廠軟硬體規格者。
  13. 技術表演、飆車或是任何形式的競賽等使用,即非一般該車所能行駛之特殊路況下使用所引起的不良。
  14. 因業務出租等不特定或多數人騎乘使用時的場合。
B.不負責費用方面:
  1. 定期保養維護費。
  2. 保證期間內因維修所造成之各種費用及損失補償。(如租車費、電話費、傳真費、運費、住宿費、休業金及時間損失等)。
  3. 車主未依規定做定期保養及廢氣檢測調修,因而遭受罰鍰之費用。
四.保證時效

使用人發現故障或異常應及時送修,若因延遲送修而擴大故障的範圍或是因此超過保證期間則不在保證範圍之內。

五.保證適用地區

保證適用地區包括 台灣本島、澎湖、金門、馬祖,所使用之Kawasaki大型重型機車。

六.保證的實施
  1. 保證修理的實施,由本公司指定之經銷商或台崎服務站負責修理。
  2. 保證維修需帶行車執照。
七.保證制度生效
  1. 無掛牌時,依經銷商開立之發票日起算。(須檢附購車發票)
  2. 掛牌時,依行車執照領照日起算。